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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调高企退人员养老金
发布日期:2010-02-05 10:34:00  来源:    


  日报讯 (通讯员戴卫民 严红梅 记者朱文君)2月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2010年调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参加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做出调整。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其中,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32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6元,15年至19年的增加28元,20年至24年的增加30元,25年至29年的增加32元,30年至34年的增加34元,35年以上增加36元,但再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款第一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超过132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款第一项增加生活费后低于132元的,也按此办法相应提高生活费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此外,对部分特殊对象,还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市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市区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
  根据测算,市区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此次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为150.6元,高于省平均水平。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又讯 (通讯员张晓燕 戴卫民 记者朱文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日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对享受养老生活补贴费的原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调整生活补贴费计发标准。  
  工作满5年的从每月503元调整到每月593元;工作满6年的从每月510元调整到每月600元;工作满7年的从每月517元调整到每月607元;工作满8年的从每月524元调整到每月614元;工作满9年的从每月531元调整到每月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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