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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6-23 10:05:00  来源: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市招商引资工

作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

办责任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6 月2 日

 

 宜宾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提

高利用内、外资的水平和质量,促进项目建设,增强区

域经济发展后劲,确保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完

成,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副区县长为第二责任人,

招商引资局局长为第三责任人。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

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依据

  (一)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平时认定与年终考核

相结合,单位自查与验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

考核相结合,现场查看与资料查实相结合。

  (二)考核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

知》(川办函〔2005〕98 号)所确定的范围(项目),

被考核单位提供“四单一证”。

  “四单一证”是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合

同或正式协议、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汇单复

印件或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企业法

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以设备投资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评估报告复印件;

以技术出资的提供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技术监督局等

部门出具的技术认定和评估报告复印件。

  第四条 统计认定

  行政辖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由本行政区统

计。其中,市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区县且区县尽力

做了工作,区县、市级各统计50%,特殊情况可根据市

级和区县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工作参与度大小调整统计数

据。

 

       第二章 对区县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招商引资资金到位总数;市外

资金到位数;省外资金到位数(不含从各级政府和上级

部门争取的资金,政府补贴和捐助资金);正式包装推

出招商引资项目数;重点督办项目数;新签约并履约项

目数;每月按时报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实情况和招商

引资统计与分析报表;每月在宜宾招商网上发布招商动

态信息数。

  第六条 考核加分项目: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

正式生效数量与金额。

  第七条 考核目标任务的确定:以每年年初市委、

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第八条 考核方法:考核部门以年初市委、市政府

下达给各区县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评分;加

分部分以区县实际完成数额按加分标准计评加分。两项

分数之和为区县招商引资工作总分。

  第九条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一)招商引资资金到位总数考核分值为10 分。完

成考核任务指标的7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成不到70%

为0 分,完成100%计10 分,完成70%—100%按比例计

分(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考核分值计分,下同)。每

超额完成任务10%加0.5 分,最高加5 分。每与上年同

比增减10%,加减0.5 分,最高加减5 分。

  (二)市外资金到位数考核分值为20 分。完成考核

任务指标的7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成不到70%为0 分,

完成100%计20 分,完成70%—100%按比例计分。每超额

完成任务10%加1 分,最高加7 分。每与上年同比增减

10%,加减1 分,最高加减7 分。全年到位资金全市排名

前六位的加1-6 分,即第一名加6 分,依次递减加分。

  (三)省外资金到位数考核分值为40 分。完成考核

任务指标的7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成不到70%为0 分,

完成100%计40 分,完成70%—100%按比例计分。每超额

完成任务10%加1.5 分,最高加10 分。每与上年同比增

减10%,加减1.5 分,最高加减10 分。全年到位资金全

市排名前六位的加1-6 分,即第一名加6 分,依次递减

加分。

  (四)正式包装推出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数考核分值

为10 分。完成考核任务指标的5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

成不到50%为0 分,完成100%计10 分,完成50%—100%

按比例计分。每超额完成1 个加1 分,最高加5 分。

完成包装推出招商引资项目的标准是符合入选市招

商引资项目库中推出库的条件,并进入市招商引资项目

库。

  (五)重点督办项目考核分值5 分。即完成1 个得5

分,每增加1 个加3 分,无督办项目和督办项目未完成

的不得分。

  (六)新签约并履约项目分值2 分。完成考核任务

指标的5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成不到50%为0 分,完

成100%计2 分,完成50%—100%按比例计分。

  (七)每月按要求报送招商引资统计与分析报表资

料全年考核分值为5 分。少报一次扣1 分,错报一处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除每月报送电子表格外,

每年的第12 月份还需同时报送经区县分管领导审签并加

盖区县政府公章的纸质资料。

  (八)每月按时报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含引资总

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督办项目和引资总额在

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的跟踪促进项目)进展情况,全年

考核分值为4 分。每少报一次扣1 分,直至该项分数扣

完为止。

  (九)每月在宜宾招商网上发布招商动态信息全年

考核分值为4 分。每少完成一个月扣1 分,直至该项分

数扣完为止。

  第十条 专项加减分评分标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项目)

  (一)单个项目当年市外资金到位额5亿元以上的,

每个加5分;1-5亿元的,每1亿元加1分;1000万元-1

亿元的,每1000万元加0.1分。

  ( 二) 单个项目属生产性且当年到位市外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则加分标准为上述加分标准乘以系数

1.5

  生产性项目包括加工制造业、采矿业、规模以上的

种养殖业、能源建设(不包括单独变电站建设、能源的

销售),不包括第三产业。

  (三)当年新引进项目、且到位市外资金在1000 万

元以上,属中国500 强企业,每个项目加3 分;属世界

500 强企业,每个项目加5 分。二者兼属的,不重复而就

高计分。

  (四)当年包装推出、进入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

目,当年到位资金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加1 分。

  (五)每参与一次省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委托部门

组织的外出招商活动并有正式项目签约的,每个项目加1

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年未履约的,每个项目扣1 分。

(六)经年终检查核实,总到位资金额,市外、省

外到位资金总额与报送数据误差每超过1%,扣减0.5 分。

 

       第三章 对市级部门的考核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一方面有责任为投资者营

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投资者的投资

项目能便捷、高效地实施;另一方面有义务参与招商引

资工作,为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做出

贡献。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考核为外来投资企业及招商引

资项目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公正廉洁、

依法行政、处理投诉、工作成效等具体指标;正式包装推

出招商引资项目数;每半年报送一次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

数量和市外到位资金额。

  第十三条 考核方法

分三类考核,第一类为既有招商量化目标又有职能

服务目标任务的部门,第二类为只有职能服务目标任务

的部门,第三类无招商量化目标和职能服务目标任务,

可为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进资金的部门。

  (一)纳入招商引资量化目标考核的部门

  1.完成实际到位资金额确保考核任务完成得40 分,

完成考核任务指标的70%作为计分起点。即完成不到70%

为0 分,完成100%计40 分,完成70%—100%按比例计分。

每超额完成任务10%加1 分,最高加7 分。每与上年同

比增减10%,加减1 分,最高加7 分。

  2.完成招商引资项目推出任务得10 分(具体要求详

见附件4),完成考核任务指标的50%作为计分起点。即

完成不到50%为0 分,完成100%计10 分,完成50%—100%

按比例计分。每超额完成1 个加1 分,最高加5 分。其

中当年正式签订项目协议书并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证

的每个另加1 分;有到位资金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

个另加2 分。

  3.相关部门引进资金额的确定(见附表3)

当年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参与工作的,其

实际到位资金数原则上按牵头部门60%、协作部门40%进

行分配,协作部门之间由牵头部门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分

配。当年引进项目注册地在区县的,其引进资金额与区

县按其工作参与度大小分成计算。

  4.专项加减分:内容及标准与区县相同。

  (二)纳入职能服务目标任务考核的部门

  1.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和市招

商引资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四个部门分别考

核,综合计分,考评总分为50 分。

  2.以是否进入市政府政务中心分别考评。

 (1)进入市政府政务中心的市级部门,由市纪委(市

监察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和市招商引资局、市委市政

府督查目标办公室按不同分值分别负责考评。

 (2)未进入市政府政务中心的市级部门,由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招商引资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公室负责考评。

  3.考核评分。(见附件2)

  (三)其他部门

  无招商引资定量目标和职能服务目标任务,但牵线

引进了项目且当年有到位资金的,参照招商引资定量目

标考核部门计分,参与评奖。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市招商引

资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政务中

心组成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

考核小组),按督查目标考核体系实施考核工作。市考

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市商务局参与涉及境

外到位资金项目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每年12 月31 日

前按照考核内容做好本年度的自查工作。区县填写宜宾

市各区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自查表(见附件1);市级

部门填写宜宾市市级部门招商引资职能服务目标任务考

核自查表(见附件2),连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证明资料

(四单一证)和项目包装推出文本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书

面自查报告,报送市考核小组。市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

核评分。原则上每年1 月底前完成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年

度目标考核,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计算的分值为基准,

对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一)区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以不算加分的基

本分100 分,折算为市政府对区县招商引资年度重点督

办事项考核,满分为1 分。具体方法为70 分以上按比列

折算计分,70 分以下计0 分,40 分以下倒扣1 分。

  (二)市级部门按专项目标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区县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小组办公室直接

送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运用,市委、市政府不再

对该项工作重复考核。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奖励

  (一)对区县的奖励

在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区县中,根据综合

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一等奖1 名、二等奖2 名、三等奖3

名,同时评出省外到位资金同比增长幅度超50%以上(不

重复计奖)的区县2 名。

  (二)对市级部门的奖励

  1.承担招商引资量化目标任务和职能服务目标任

务的市级部门,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有条件参评招商引

资工作先进单位。同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出一等奖3

名、二等奖6 名、三等奖12 名。

  2.只承担招商引资工作职能服务目标任务的市级部

门,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有条件参评招商引资服务工作

先进单位。同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出一等奖3 名、二

等奖6 名、三等奖12 名。

  (三)对个人的奖励: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60 名,

其中获前三等奖的区县、市级部门各评1 名,其余在招商

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级部门中评选。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

通报表彰。

  (五)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物质奖励根据当年市委、

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惩罚

  (一)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发领导班

子成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一经核实,取消该单位

所获先进称号,并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

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督查和定期通报

  (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将全市招商引资

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督查事项范围,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招商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季度通报一

次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招商引资局对全市招商引资督查督办事项

(含单位资金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完成情况实行每月

通报制度。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

行“点对点”全程跟踪督办,按效能监察的相关规定,

对工作不力致使目标未能实现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

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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