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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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条件 |
西部享受
的优惠 |
中部、东部
相应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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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得
税 |
税率 |
鼓励类产业 |
2001—2010
年的15% |
一般为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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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免 |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
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来企业经营期需要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 |
无此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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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 |
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
可以减免
地方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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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
公路建设中国道、省道建设用地 |
免征 |
无此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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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
免征 |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可免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可免征 |
(二)土地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符合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第2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
2、探矿并依法开采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分期返销。
3、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主要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四川省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全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察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的第一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察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四川省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称《明白卡》),列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外企业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宜宾市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市、区县政府每年要从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工业集中区、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
2、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减免。国家、省规定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市级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外,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3、对我市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可予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涉及存量土地的,可依法变更权属,有关费用一律免交。
4、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5、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落户后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品牌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6、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可安排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
7、从事服务外包的转移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支持。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川委发[2008]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转移企业,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纳税地)实得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按“2奖3减半”(即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3、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2奖3减半”返还(即前2年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实行减半奖励)。
4、纳税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金融促进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要素扶持政策
1、对高科技、低消耗、小污染的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实行服务优先。
2、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以挂牌出让方式按最低价标准出让。
3、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培训、跟踪服务、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代管人事档案等全套服务。
(五)其他政策
1、对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很强品牌效应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2、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质,无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我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的,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返还给企业。
3、企业开展劳动力培训,由劳动部门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补助。
4、对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