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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以“责任追究”保障城乡低保
发布日期:2009-07-02 14:33:00  来源:    

 记者6月25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市民政局日前会同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铜陵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化民政、财政、金融、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居委(村委会)等在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建设中的应尽之责,力求以“责任追究”保障城乡低保。

    据介绍,该规定对市以及县、区有关部门出现下列四种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一是预算安排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是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四是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对从事城乡低保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以下八种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八种行为是:接待群众采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的;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金的;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准确,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打卡”社会化发放的,城市低保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擅自拆户、分户,平均分配的;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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