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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和本土企业、个人在凤阳投资创业、发展兴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凤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兴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供地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县工业园区、县硅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硅产业相关配套企业除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凤阳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临淮关)、乡镇工业集中区和回乡农民工创业园区。
(二)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展扶持政策
(一)设立项目基本建设基金。
1、对固定资产(土地实际支出价款、设备价款、厂房及办公楼建筑成本,下同)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后,县财政安排基本建设基金补贴(大市场类项目、标准化厂房类项目除外,下同)。
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按40元/平方米(依法批建的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给予补贴;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按6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10亿元以上项目,按7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2、对进入凤阳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临淮关)、乡镇工业集中区和回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后,县财政安排基本建设基金补贴,具体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二)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对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在5个会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当地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
(三)设立高新技术奖励基金。对在凤阳设立、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上述奖励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财税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及引资奖励政策
(一)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50万元。
(二)在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50万元;在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100万元。
(三)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第五条 重大项目特殊优惠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凤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式制订特殊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
2、项目投资者是世界500强、国内300强、央企、国内民营企业100强。
3、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兴产业。
4、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带动、辐射作用的龙头企业。
(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负责起草,县法制办负责审核。落户在县工业园区、硅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两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署,其他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与投资方签署。两园区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应于签署后2日内报县招商局备案。
(二)项目基本建设基金、企业发展扶持基金、财税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及引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每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截止。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次年受理。
(三)申请兑现扶持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审计部门予以审查、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指挥部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鼓励投资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前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条款及当时的鼓励投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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